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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至1957年解放军大规模授勋纪实

1955年至1957年解放军大规模授勋纪实
  1955年,是人民解放军正规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年份。这一年,解放军实行了军衔制、薪金制和义务兵役制,并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给革命战争时期的有功之臣颁授勋章、奖章,史称“四大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党和国家决定奖励革命战争有功之臣
  
  颁发勋章、奖章是军队的一项重要奖励制度,对于激发官兵的上进心和荣誉感,鼓舞士气,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历来受到各国军队的重视。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8月1日诞生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民族解放事业和新中国的诞生,作出了重大贡献。对于立下汗马功劳的人民功臣,理应受到尊重并给予表彰。解放战争结束后不久,颁发勋章和实行军衔制就被提上议事日程。1950年9月总干部管理部成立时,设置了掌管军衔和奖励工作的专门机构军衔奖励处。中央军委曾计划于1953年7月在全军实行军衔制和勋章奖章制度,要求全军有组织有计划地完成授衔与授勋的准备工作,包括草拟授衔、授勋条例及实施规程,进行军衔鉴定,制定编制军衔,规定授衔、授勋审批权限,研究制定军衔标志、军服样式和勋章奖章图案,等等。
  后来,中央军委根据当时军队的实际情况,决定授衔、授勋应待军队组织编制确定、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再进行。故人民解放军首次军衔制度与勋章奖章制度的实行时间延期到1955年。1954年初,总干部管理部提出了当年干部工作要点之一,是在考核干部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评定军衔和颁发勋章奖章的准备工作。195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草案)》、《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功人员勋章奖章(草案)》。12月22日,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实行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军衔制和颁发勋章奖章的工作指示》,指出这些制度的实行必然涉及全军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习惯,在全军中将发生重大影响,必须妥善地解决一系列重大问题。为了消除各种抵触,发挥几种制度的优点,提高部队的斗志,巩固官兵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团结,指示要求:在全军范围内做好解释、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与这些制度有关的各项准备工作。
  1955年初中央军委决定,要在年内将现役军官的授衔和授勋工作进行完毕。这两项工作都由总干部管理部具体组织实施。为指导这两项工作的开展,中央军委于1955年1月23日发出《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和《关于颁发勋章奖章工作的指示》,阐明了实行军衔和勋章奖章制度的目的、意义,并对评定授予的步骤和范围、评定的标准、批准的权限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总干部管理部也在当月召开了全军军衔奖励工作会议,就评衔授勋工作中的标准掌握,评定军衔和勋章奖章中的具体问题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等问题,经过认真的研究后作了具体部署。并规定了受勋人员审定工作的分工:军级以上干部由中央军委负责;师级干部由大军区、志愿军、各特种兵、各学院(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军事工程学院、后勤学院、总高级步校)党委负责;团级干部由军、省军区党委或相当于军的党委负责;营级干部由师党委或相当于师的党委负责;连以下人员由团党委或相当于团的党委负责。各级政治部还专门成立了办公室,专管这项工作。
  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决议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同全国人民一起英勇地进行了长期革命战争。战胜了国内外反革命武装力量,取得了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对中国人民革命事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有卓越功勋的。为了表彰革命功勋,发扬光荣传统,根据宪法第31条第14项规定,将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分别授予在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
  条例规定,勋章每种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区分勋章奖章的条件,是以参加人民革命战争时间的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坚持工作和有无重大过失为依据。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为及时审批,团、营级干部的勋章奖章,授权各总部、军兵种等大单位首长批准授予;连级以下人员的奖章,授权军级首长批准授予。
  各级勋章、奖章的授予条件是:
  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授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日至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以上干部。二级八一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八一勋章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和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二十五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的上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级的纵队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当时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排级以下人员。
  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解放奖章授予当时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2年以上,或参军虽不满2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连级以下人员。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建有重大功绩,但参加解放军不满两年的原国民党军队有功人员(含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根据其功绩大小,分别授予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直接领导一个整军以上起义的授予一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一个整师起义的授予二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一个整团起义的授予三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一个整排到整营起义的授予解放奖章。
  由于是第一次在全军范围内统一授勋,党和国家对此都很重视,勋章的材质和制作非常考究。一级勋章是银质正反两面镏金;二级、三级勋章的材质是以银为主的合金。三种奖章均为铜质镀金。
  解放军的勋章奖章条例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历史发展情况以及革命战争时期立功运动、奖励工作的经验,并参照苏联、朝鲜等国家对军队颁发勋章、奖章的经验制定的。为了表彰战斗和工作中的有功人员,解放军各部队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也曾颁发过奖章和纪念章以示奖励。但是过去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奖励标准不统一,奖励范围也有很大局限。这次根据宪法规定颁发勋章、奖章,是对人民解放军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一次总结性奖励。
  
  当时主管授衔授勋工作的总干部管理部第一副部长宋任穷回忆说,根据勋章奖章条例,按照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的历史功绩和在军队中的任职情况,是应该给他们授衔授勋的。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也列入了授勋名单。但毛泽东坚持不要大元帅军衔,不要勋章。毛泽东功劳最大,应该授予大元帅军衔和三个一级勋章。
  授勋人员的名单,经过反复斟酌、审定,分批予以公布。
  
  1955年首次授衔时,颁发第一批勋章
  
  1955年9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决定,授予朱德等1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并决定授予朱德等131人一级八一勋章,授予朱德等117人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朱德等570人一级解放勋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陆续发布命令,授予元帅和将官以各种勋章。
  1955年9月27日下午5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衔、授勋典礼在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刘少奇,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等参加了授衔、授勋典礼。全国人大常委会典礼局局长余心清宣布典礼开始,穿着新式军衔服装的军乐队奏代国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命令。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亲自将元帅军衔的命令状一一授予朱德等开国元勋。授予元帅军衔礼成之后,彭真又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的命令,毛泽东主席又将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授予参加中国革命有功人员,以及在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军队起义有功人员和对和平解放西藏地区有功人员。参加这次典礼接受勋章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授予勋章人员名单中的在京人员。
  授衔、授勋典礼之后,当晚7时,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中南海怀仁堂的后草坪上举行庆祝授衔、授勋的酒会。
  此后,全军各级机关和部队均分别举行授予校、尉级军官军衔和勋章、奖章仪式。
  由于授予勋章、奖章是和授予军衔同时进行的,而且与军衔肩章、领章同时佩戴。一提起授衔,人们很自然地联想起授勋,因此通常把授勋看做首次军衔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当时对三种勋章的佩戴有严格规定。现役军人一律佩戴在55式礼服的右侧,沿下翻领边缘自上而下为八一、独立自由、解放勋章,顺序不能颠倒。如只获两枚勋章亦按此顺序佩戴,只获一枚只佩右侧即可。略章佩戴于常服之左胸袋上方,八一、独立自由、解放3枚勋章从右至左一字排开。勋章和略章不能同时佩戴,穿礼服时佩戴勋章,穿常服时佩戴略章,也不能更换着装违规佩戴。奖章与勋章的佩戴基本相同。
  勋章、奖章的颁发工作,原计划分两期进行。1955年颁发现役军人的勋章、奖章,1956年颁发转业、复员和离队军人的勋章、奖章。
  但实际上授勋工作在具体实施时有了一些变动,未能按原计划进行。一是现役军人的勋章、奖章,一直颁发到1957年。主要原因是授勋工作审批程序和政审非常严格,特别是评定勋章种类、等级工作非常细致、复杂,由于历史的条件所限,尤其是红军时期,干部档案制度尚不够健全,一些干部战争时期的任职在档案记载上不够明确,有时需要当年的上下级或同级来证明,这就给评定勋章增加了难度,也是造成分批公布受勋人员名单的一个重要原因。如邓华上将1955年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一级解放勋章,但直到1957年,才被授予一级八一勋章。二是第一期完成后,第二期因故没能按计划实施,绝大多数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军人没有荣获勋章、奖章。主要是因为这批人员人数多,人员变动大,情况比较复杂,再加上全党当时开始了反右运动,因而授勋工作遇到了很大困难,也很难再开展下去。为此,毛泽东提出了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人员不再授予勋章,并带头不要勋章。在这种情况下,预留给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尾数编号为001、002、003的三个一级勋章因故未能正式颁发出去,出现了朱德首先获得的勋章和证书的尾数编号均为004号的现象。
  除当时已转业到地方符合授勋条件人员不再授勋外,从1958年到1965年由地方又回军队任职并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高级将领,经毛泽东和中央军委同意,也不再授予勋章。这些人当中,极个别将领1988年时还健在并属于军队离休干部的,有幸获得了一枚红星功勋荣誉章或独立功勋荣誉章。
  但个别人情况比较特殊,如阎红彦,是陕北红军创建人之一、红三十军军长。毛泽东曾高度评价说:在陕北苏区、陕北红军、陕北党的建立过程中,除了刘志丹、谢子长,数阎红彦的贡献大。但刘志丹和谢子长都牺牲于战争年代,阎红彦解放后也转到地方工作,时任四川省委书记、四川省副省长。按规定当时转到地方工作的一般不评军衔。如果这样,曾为中国革命作出特殊贡献的陕北红军,就出不了一位上将,确实让人感到遗憾。因此,1955年4月评衔工作开始后毛泽东特别提到阎红彦。他说,阎红彦要么不授衔,要授就是上将。于是,脱下军装好几年的阎红彦有幸被评为上将,他也是仅有的两位没有军队级别的上将之一(另一位是乌兰夫)。中央军委还命令阎红彦兼任成都军区第一副政委。有了军衔,当然就是现役军人。根据授勋规定,阎红彦被授予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一级解放勋章。
  两个有关授予勋章奖章的决议,即《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也因故未颁发条例付诸实施。
  
  时隔两年之后,1957年颁发第二批勋章
  
  自1955年与首次授衔同时进行的大规模授勋之后,经过近两年复杂细致的工作,1957年6月,中央决定再次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
  1957年6月18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授勋命令,其中包括邓华等47人的一级八一勋章、黄永胜等196人的一级独立自由勋章、王建安等421人的一级解放勋章。总政治部、总干部管理部于6月20日联合发出《关于举行授勋仪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即准备举行授勋仪式”。通知中提出,勋章一般应在授勋仪式上授予本人,如因单位分散、人数很少,不便举行授勋仪式,或个别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授勋仪式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首长代为将勋章个别地授予本人。通知中规定,授勋仪式应由各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共同负责组织,至于授勋仪式是否邀请地方党政负责同志参加,授勋后是否举行文娱活动,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通知中要求各单位一般应在1957年10月1日以前将现役军人的勋章授给本人,个别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稍延迟一些时间。
  这一年八一建军节前夕,人民解放军总部、各军种、兵种的领导机关和驻京部队,沈阳、兰州、济南、新疆等军区先后举行了隆重的授勋典礼。
  在总部和驻京部队联合举行的授勋典礼上,国防部副部长李达上将宣读了毛泽东的授勋命令,国务院副总理贺龙元帅代表毛泽东把勋章授予杨成武上将等394人。在总参谋部的授勋典礼上,总参谋长粟裕大将代表毛泽东把勋章授予968名军官。在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联合举行的授勋典礼上,由国防部副部长、总政治部主任谭政大将代表毛泽东将勋章授予林月琴等559人,其中有女同志22人。在沈阳军区授勋典礼上,荣获勋章的有邓华上将等549人,由国防部副部长萧劲光大将宣读授勋命令,并将勋章一一授予有功人员。在兰州、新疆军区分别举行的授勋典礼上,代表毛泽东授勋的是总干部部部长兼总政治部副主任萧华上将。曾经参加过新疆三区民族革命的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军官,也都分别获得一、二、三级解放勋章。在济南军区授勋典礼上,代表毛泽东授勋的是济南军区代司令员王新亭上将。
  
 1955年至1957年,共授予人民解放军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各种勋章103349枚,各种奖章52万余枚。其中,被授予一级八一勋章178人,二级八一勋章1467人,三级八一勋章5339人;一级独立自由勋章313人,二级独立自由勋章4152人,三级独立自由勋章31098人;一级解放勋章990人,二级解放勋章4932人,三级解放勋章54879人。授勋人数共计6.1万余人。
  在功勋卓著的共和国开国将帅中,有144人同时荣获3枚一级勋章。其中,10位元帅和10位大将,均被授予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一级解放勋章。57位开国上将中有47人被授予3个一级勋章,有10人例外:韦国清、唐亮、苏振华被授予二级八一勋章(红军时期为团级干部)、一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一级解放勋章;李天佑、杨至成被授予一级八一勋章、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抗战时期在苏联养伤)和一级解放勋章;吕正操原为东北军将领,抗战时期参加八路军,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一级解放勋章。上将中只获得一级解放勋章的有4人:乌兰夫,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都参加了革命工作,但未在军队任实际职务;陈明仁、董其武、陶峙岳3人原为国民党军中将级军官,解放战争后期率部起义,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将177人中,有60人被授予3枚一级勋章,占将近1/3。少将1360人中,仅有15人获此殊荣。另外还有已转到地方工作、只授勋未授衔的周保中、冯白驹两人也获得了3枚一级勋章,共计144人。
  对于原国民党军起义人员的授勋、授奖,一开始是授予起义后参加人民解放军,1955年仍在军队的人员,如被授予一级解放勋章的陈明仁、董其武、陶峙岳、孔从洲、曾泽生、林遵、邓兆祥、刘善本等,当时分别在人民解放军陆、海、空军中任职。后来则扩大到未参加人民解放军,或参加人民解放军已转业到地方工作,影响较大的起义人员,如被授予一级解放勋章的张治中、傅作义、马鸿宾、邓宝珊、邓锡侯、卢汉、刘文辉、高树勋等,起义后并未参加人民解放军。被授予一级解放勋章的吴化文起义后参加人民解放军并任三十五军军长,但解放后不久就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在淮海战场率部起义的“佩剑将军”张克侠与何基沣,则未按起义将领对待,因两人都是中共地下党员,起义后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十三军军长、三十四军军长,当时已转业到地方工作,分别任国家林业部副部长、水利部副部长,但因其贡献较大,按解放战争时期我军军级干部条件被授予一级解放勋章。
  
  同时或先后获得三枚一级勋章的高级将领名单
  
  1955年9月授予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的人员共73人:王震、王近山、王宏坤、王树声、王新亭、方强、甘泗淇、叶飞、叶剑英、冯白驹、毕占云、朱德、朱良才、刘亚楼、刘志坚、刘伯承、刘道生、许世友、许光达、孙毅、李达、李涛、李克农、李聚奎、宋任穷、宋时轮、张云逸、张宗逊、张经武、张爱萍、陈赓、陈毅、陈再道、陈伯钧、陈奇涵、陈锡联、林彪、罗荣桓、罗瑞卿、周桓、周士第、周保中、赵尔陆、钟期光、洪学智、贺龙、贺炳炎、莫文骅、聂荣臻、倪志亮、徐立清、徐向前、徐海东、郭天民、萧华、萧克、萧劲光、黄克诚、曹里怀、阎红彦、韩东山、彭绍辉、彭德怀、粟裕、程世才、傅钟、傅秋涛、谢富治、赖传珠、詹才芳、廖汉生、谭政、谭希林;
  1955年9月授予一级八一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57年6月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的29人:王诤、王必成、王尚荣、甘渭汉、朱明、朱辉照、刘震、刘转连、孙超群、杜义德、杨梅生、李信、李天焕、吴先恩、陈先瑞、金如柏、周纯全、冼恒汉、郑维山、饶子健、贺庆积、袁克服、钱钧、徐深吉、郭鹏、郭化若、唐天际、萧向荣、谭友林;
  1955年9月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57年6月授予一级八一勋章的3人:邓华、姚喆、韩伟;
  1955年9月授予一级解放勋章,1957年6月授予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的17人:孔庆德、刘培善、苏进、李寿轩、张平凯、张令彬、张达志、张贤约、周玉成、周志坚、胡奇才、赵镕、贺晋年、陶勇、常玉清、韩先楚、彭明治;
  1955年9月授予一级八一勋章,1957年6月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的1人:欧阳毅;
  1957年6月授予一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的人员11人:王平、王建安、刘子奇、杨勇、杨成武、杨得志、李志民、陈士榘、林维先、崔田民、梁从学。
  勋章奖章制度,是年轻的共和国对人民解放军颁布的一项褒奖法令,也是国家建立统一的正规奖励制度的开端。尽管在执行过程中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未按预定计划如期进行,也出现了个别攀比现象,如某中将对授予他的二级八一勋章有意见,迟迟未领,等等。但总的看来,授予勋章奖章是有积极意义的。通过这一奖励,极大地激发了人民解放军全体官兵的荣誉感和上进心,调动了他们建设国防、保卫祖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力地促进了军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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